媒體報導:從新加坡Surfeit公司看國際爭端解決機制

程光儀/律師

近日台新金宣稱「新加坡籍Surfeit公司已在4月17日正式指定國際仲裁人,意味著5月16日國際仲裁庭將會成立」,然而Surfeit公司卻早在年初對外宣稱「已經向荷蘭海牙常設仲裁法院提出仲裁申請,1、2個月後結果就會出爐」,但至今Surfeit公司仲裁案件仍未揭露在常設仲裁法院官方網頁,Surfeit公司實際動向頗耐人尋味。   根據新加坡公司註冊局網站資料所示,Surfeit是在2015年5月18日設立登記,其資本額為2元新加坡幣(SGD),然而彰銀於2014年12月8日即進行董事改選,Surfeit設立登記時間顯在彰銀董事改選之後。質言之,台新金已於2014年12月9日發布重大訊息略謂:「本公司應認列約新台幣148億元之投資損失,對財政部不當舉措造成本公司嚴重損失,將依法請求賠償」,而Surfeit「自稱」其係在2015年6月陸續購買台新金股票約100萬股,當時彰銀經營權爭議所造成台新金股價漲跌及投資風險早已於市場上揭露與反應,殊難推論Surfeit公司購買台新金股票所造成之損失,與彰銀2014年董事改選有任何關連性。   筆者從媒體刊登資料,重新放大觀察發現Surfeit公司所曝光購買台新金股票之證明文件,其投資帳戶名稱係「創○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投資專戶保管專戶」,而非Surfeit公司。就上述資料而言,Surfeit公司應非「直接」購買台新金股票,可能是「透過」保管專戶於公開交易市場買入台新金股票,Surfeit公司若確非台新金之名義上股東,則Surfeit公司是否為《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所規範適格之「投資人」,已屬值得商榷前提問題。   又,遍查我國法院判決系統,絲毫不見Surfeit公司對我國或財政部提出任何訴訟,且在「窮盡當地救濟」原則下(exhaustion of local remedies,又稱用盡國內救濟原則),是國際爭端解決機制習慣上應經之程序要件,根據黃居正學者說法,該原則主要目的是為使受請求國有機會對其法律秩序下之錯誤予以改正,減少國家間之摩擦,亦也尊重受請求國之司法管轄權能,而依《臺星ASTEP》第9.16條「締約一方與締約他方投資人之爭端解決機制」規定,並未明文排除「窮盡當地救濟」原則,因此台新金指稱Surfeit公司所提國際仲裁得有效成立說法,恐有與國際法原則背離之虞。   或許在台新金對財政部所提表決權拘束契約訴訟確定前,Surfeit公司恐仍會繼續盤繞著仲裁話題空轉!

轉載自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70514/1118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