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報導:彰銀工會:台新應退出彰銀董事會

彰銀工會:台新應退出彰銀董事會

 

2017-03-24 18:02經濟日報 記者郭幸宜╱即時報導彰銀今年6月16日將召開股東常會舉行董事改選,台新金從契約角度切入,主張政府應遵守契約精神,依約讓台新金繼續主導彰銀經營。彰銀工會今日發布聲明反駁,認為我國最高法院向來基於保障小股東及貫徹累積投票制立法目的,因此表決權拘束契約明顯違反公司法公平選舉的精神,最高法院於71年針對銀行股東之間所簽立的表決權拘束契約,以違反公序良俗而判定無效。

彰銀工會表示,不論從外國立法例或我國司法實務觀之,從來不存在「永久」經營權契約,甚至有表決權拘束契約超過10年即無效的立法例,台新金控透過訴訟炮製「永久」經營權契約輿論,是禁不起學術與實務嚴謹檢驗,基於金融競爭關係及落實保障股東固有權益,認為台新金控應退出彰銀董事會,勿再挑起經營權糾紛。

台灣法學會昨日在台灣大學霖澤館舉辦「投資保障與台灣未來-從彰銀經營權爭議談起」舉行研討會會中學者一致呼籲政府應將經營權還給台新金,再度點燃公、民股兩大股東雙方戰火。

彰銀工會引述律師於知慶見解指出,我國最高法院向來基於保障小股東及貫徹累積投票制立法目的,認為表決權拘束契約違反公司法公平選舉之精神,大抵都認為在起表決權拘束契約無效,最高法院於71年針對銀行股東間簽立之表決權拘束契約,以違反公序良俗而判定無效。

彰銀工會更引述昨日座談會,與談人柯格鐘教授的報說,「本案最大的問題,就是表決權拘束契約有這樣長的效力嗎?而在文件中並未記載清楚期間」。

程光儀律師在會上拿出萬國基金會在民國92年公所提之公司法制全盤修正計畫,並具體指出萬國基金會曾建議「股東得以書面契約約定表決權之行使,但其存續期間超過5年者縮短為5年」。

程光儀表示,閉鎖性公司雖承認股東書面協議,並明確建議「股東書面協議之期限不得逾10年,逾10年者,縮短為10年」。台大法律系教授王文宇也說,「表決權拘束契約應該要有配套措施,而這配套措施應包括存續期間」。

與會律師沈佳蓉也說,不管從外國立法例,或是我國公司法修正草案觀之,縱然承認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但應有存續期間之配套措施,避免股份和表決權長期分離,而影響公司治理成效,且方得落實保障少數股東。

 
轉載自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2363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