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之撰寫及後續效力

2024 Dec 8

支付命令之撰寫及後續效力


當債權人(把錢借出去的人)想向債務人(借錢的人)追討欠款時,債權人可提出雙方借貸關係之證明,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透過支付命令程序向債務人追討欠款。


【相關法規】
  •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定有明文。

 

【聲請及撰寫支付命令時須注意】
  1. 確定債務人身份:於書狀中寫明債務人的姓名、住所地(主營業所)。
  2. 列明債務內容:明確指出欠款的原因事實、標的(含金額、日期、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等)及法律依據。
  3. 提供證明文件:附上相關的借據或契約作為證明文件(有LINE對話紀錄等也可提供給法院)。
  4. 向法院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無論請求金額之多寡,支付命令聲請費均為新台幣500元。
  5. 管轄法院(向哪個法院聲請):債務人住所地(主營業所)所在之法院,當債務人有數人且住所地(主營業所)管轄法院不同時,可擇其中一法院聲請。
  6. 提供聲請狀繕本:向法院遞交支付命令聲請狀時,須視管轄法院規定份數提供書狀繕本(即書狀影本),繕本可不附證物。
  7. 支付命令不可公示送達:若債務人居於外國,或無法合法送達時,不得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故若於聲請前發現債務人居於國外,或設籍於戶政事務所時,可改提起民事訴訟追討欠款。
 
【支付命令之送達及效力】
   法院於收受支付命令聲請狀後,會依職權准許核發支付命令或駁回之。


  • 支付命令核發後須注意是否送達及債務人是否異議,可分為以下三情形:
  1. 支付命令未送達失效:法院核發支付命令後,若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
  2. 債務人未異議: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債務人於20日內未合法異議,支付命令即確定,債權人可持支付命令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3. 債務人異議: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債務人於20日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於債務人異議範圍失效,並視為債權人起訴,債權人須向法院繳納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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